辽自然资发〔2019〕11号
沿海各市自然资源局,省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
自然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 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的实施意见》(自然资规〔2018〕5号)、自然资源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有关要求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7号),现将两个文件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 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国发〔2018〕24号,以下简称“国务院24号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加强滨海湿地保护 严格管控围填海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8〕36号),进一步加快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辽宁省加强滨海湿地保护 严格管控围填海实施方案>国务院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 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
一、妥善处理合法合规的围填海项目
国务院24号文件下发前已完成围填海的,沿海各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监督指导海域使用权人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前提下集约节约利用,并进行必要的生态修复。已批准尚未完成围填海的(含国务院审批的),最大限度控制围填海面积,并进行必要的生态修复,提升湿地生态功能。确需继续围填的,由市自然资源局认真研究提出处置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将处置意见及相关材料上报省自然资源厅。其中,省政府批准的围填海项目,经省政府审核同意后实施并报自然资源部备案;国务院批准的,经省政府同意后由省自然资源厅上报自然资源部审核。实施过程中应依法保障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市自然资源局上报的处置意见应明确如下事项,并附相关具体说明材料:
(一)项目建设内容。按照国务院和自然资源部文件要求,严格限制围填海用于房地产开发、低水平重复建设旅游休闲娱乐项目或污染海洋生态环境的项目;对不符合要求的,要优化调整用海设计方案。
(二)最大限度控制填海面积。按照《建设项目用海面积控制指标(试行)》有关要求,优化围填海平面设计,尽可能减少岸线资源占用,提高单位用海面积的投资强度,科学合理确定围填海面积。其中围填海项目在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的,原则上应中止,确无法中止的,拟从事的开发利用活动必须符合红线管控要求。
(三)进行必要的生态修复。应结合项目围填海实际情况和生态保护目标要求或措施要求,参照《围填海项目生态保护修复方案编制技术指南(试行)》,由市自然资源局指导海域使用权人制定生态修复方案,开展围填海工程生态建设,修复受损生境。
(四)利益相关者协调情况。明确项目所在地市级政府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同时作为利益相关者和信访事项的协调主体,承诺负责协调解决用海期间出现的利益相关问题;对已出现利益相关者或信访事项的,要协调处理完毕。
二、依法处置违法违规围填海项目
沿海各市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围填海项目,市、县(市、区)政府应抓紧开展生态评估工作,科学评价对海洋生态环境的影响,明确生态损害赔偿和生态修复的目标和要求,责成用海主体做好处置工作。围填海项目严重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的,应责成用海主体限期拆除;未能在限期内拆除的,应依法予以强制拆除,并由用海主体承担费用;对海洋生态环境无重大影响的,不得新增围填海面积,加快集约节约利用。
三、抓紧制定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方案
沿海各市要按照自然资源部和省政府文件要求,根据围填海现状调查形成的历史遗留问题清单,结合违法违规围填海项目生态评估结果,抓紧制定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方案。处理方案应当明确总体目标、年度目标、产业准入、生态修复、违法查处、责任追究、任务分工、保障措施等内容。2019年4月底前,市自然资源局报市政府同意后,将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方案上报我厅。未列入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清单的,原则上不予办理用海审批手续。
四、依法尽快处置规划建设近期和中期重大投资项目的已填海成陆区域
在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方案报自然资源部备案之前,对规划建设近期和中期重大投资项目的已填海成陆区域,相关市自然资源局应根据国务院24号文件、自然资规〔2018〕7号文件相关要求,依法尽快做好处置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应抓紧组织编制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区域的生态评估报告及生态修复方案,报省自然资源厅组织进行专家评审,集中连片或相邻的围填海工程根据实际情况,实施整体评估或编制整体生态修复方案。市自然资源局报市政府同意后,将该区域的具体处理方案及相关附件报省自然资源厅,省厅审核并报省政府同意后,上报自然资源部。区域内涉及单个建设项目且需报国务院审批的,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可将用海处理方案与项目用海申请一并报送省厅。
附件:1.《自然资源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 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国务院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 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
2.《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有关要求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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