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国测绘地理信息应用成果和地图网上展览(以下简称展览)的运行维护管理,保障展览的长期稳定安全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展览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应遵循“各自运维、及时更新、定期考核、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三条 展览主要围绕测绘地理信息服务大局、服务社会、服务民生的重要成果,着重展出优秀测绘地理信息应用成果和地图精品,全面展示我国测绘地理信息工作在服务政府科学管理、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和方便百姓日常生活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第四条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展览运行维护的监督管理,地理信息与地图司承担具体组织实施与协调工作。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负责展览管理系统、发布平台、主展馆的运行维护以及地图展馆、企业展馆的运行保障工作。
各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相应地方展馆的运行维护工作。
中国地图出版集团、各参展企业负责地图展馆、企业展馆的维护工作,包括相应展馆的内容更新、升级改版等,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配合做好技术支持工作。
第五条 展览管理系统、发布平台以及主展馆、地图展馆运行维护经费由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统筹协调。地方展馆、企业展馆运行维护经费由相应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各参展单位协调解决。
第二章 运行维护
第六条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中国地图出版集团、各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各参展企业(以下简称各地、各有关单位)应确定分管领导,并明确专门的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分别承担展览管理系统、发布平台以及主展馆、地图展馆、地方展馆、企业展馆的运行维护工作。
第七条 各地、各有关单位应制定展馆运维应急预案、建立展馆运维保障机制、加强安全技术防护措施。各展馆运维负责人应定期登录展览系统、发布平台和相应展馆,检定运行状况、核查展示内容、排除技术漏洞和安全隐患。各展馆安全防护措施应当符合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二级要求。
第八条 对运行维护中的常规性、技术性问题,各地、各有关单位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妥善处理;对政治性、政策性以及非常规性的问题,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九条 各地、各有关单位应围绕测绘地理信息服务大局、服务社会、服务民生最新成果,每年开展一次展馆内容更新工作,每年年底将更新情况报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备案(附件1)。
第十条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将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要求、测绘地理信息发展实际,适时对展览进行整体完善和改版,各地、各有关单位应做好相关升级改版工作,有关工作措施、要求另行制定。
鼓励各地、各有关单位根据本地区、本单位测绘地理信息工作发展实际,自主开展展览升级改版工作。相关工作方案应在升级改版工作启动前报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审定。
第十一条 升级改版后的展馆、内容更新涉及地图(集、册)等展品的展馆,应重新履行地图审核程序,取得新的审图号。
第十二条 已上线发布的主展馆、地图展馆、企业展馆,需对展馆运行环境进行迁移的,应当向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可迁移至新的网络环境。已上线发布的地方展馆,需对展馆运行环境进行迁移的,应当向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备案。
第十三条 各展馆使用二级域名,由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统一管理,同时按照所在地的相关管理规定做好展馆二级域名备案后的后续管理维护工作。
第十四条 已上线发布的展馆,原则上要保持长期运行,确需撤展的,各地、各有关单位应当向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提交撤展申请,写明撤展原因,经同意后由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协助其完成相关撤展工作(附件2)。
第三章 后续参展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测绘地理信息应用成果且服务成效较突出的测绘地理信息企事业单位、港澳台地区相关单位,可申请参展(附件3),视情况作出能否参展决定。
第十六条 参展申请经由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审核、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地理信息与地图司复核后,由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审定。
第十七条 展览内容应当着重展示优秀测绘地理信息应用成果、地图精品以及地理信息产业的深层次应用。
第十八条 展馆建设应当符合《全国测绘地理信息应用成果和地图展览技术指南》各项要求。
第十九条 各地、各有关单位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等保密和版权的法律法规,展示自主生产或经合法授权的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地图产品。
第二十条 展馆经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审核、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地理信息与地图司复核、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审定后,由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统一发布。
第二十一条 独立部署的展馆在正式发布前,应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域名注册登记。
第四章 监督考核
第二十二条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负责对各展馆运行情况进行巡检,巡检内容包括:
(一)展馆运行是否正常;
(二)展示内容是否经审核发布,是否符合展览主题,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展馆是否按要求进行更新和备案;
(四)展馆是否按照要求进行整体升级改版。
第二十三条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原则上每季度开展一次展馆全面检查,适时开展不定期巡查,并及时将巡查情况报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
第二十四条 对不符合要求的展馆,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各地、各有关单位应及时按照要求进行整改。若出现“问题地图”或涉密敏感信息,各地、各有关单位应立即采取有关措施,消除已有影响,避免事态扩大。
各地、各有关单位对展馆出现的问题不予整改或多次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向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提出撤展建议。
第二十五条 撤展建议经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地理信息与地图司复核、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审定后,由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完成撤展工作(附件2)。
被撤销展馆的各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不得以“全国测绘地理信息应用成果和地图展览”“全国测绘地理信息应用成果和地图网上展览”名义开展任何活动,经重新提出参展申请、经审定后方可再次上线。
第二十六条 地方展馆的运行维护、内容更新、升级改版等工作将纳入全国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年度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绩效考核内容。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生效时间】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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