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建筑设计方案审查工作,提升城市景观,提高建筑方案审查效率和质量,根据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建筑物外装饰改造项目,必须经过建筑设计方案审查。
第三条 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严格按照控规条件进行编制建筑设计方案。但必须严格遵守建设项目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
第四条 根据国家建设项目分类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将建筑设计方案分为重点审查项目和一般审查项目。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项目为重点审查项目:
(一)市区广场、市内重点街区、浑河两岸和二十五条主要街路两侧及城市出入口周围的建设项目;
(二)重要风景区内的建设项目(如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建筑、风景旅游区和疗养区的建筑物);
(三)建设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
(四)未在上述之列,但对城市景观、环境、人文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或构筑物(如具有纪念意义、象征性建设项目或城市雕塑)。
重点项目的审查由责任处室进行初审,合格后须经专家咨询会评审,提交备选方案报市规委会审查通过。
第五条 除第四条规定的重点审查项目外,按国家项目分类标准中投资额大于150万元或建设规模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三、四级公共建筑以及住宅工程均为一般审查项目。
对一般项目的审查,由责任处室进行初审合格后,需经专家咨询会评审,提交备选方案报局联席会讨论通过。
建筑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以下的建设项目,由责任处室初审合格后,直接提交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第六条 凡在我市二十五条主要街路两侧及广场周围建筑物变更和进行立面修饰的,参照第四条执行。
第七条 建筑设计方案审查须提供以下资料:
1、建筑设计方案设计单位资质证明;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及附图;
3、建设工程所在位置现状图及现状周边范围典型的、有影响力的地标性建筑照片;
4、建筑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或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图;
5、建筑设计方案(含建筑立面亮化设计方案)图册四套(A3纸规格图册,不同构思的方案不少于3个);
6、技术经济指标及立面透视效果图;
第八条 建筑设计方案深度应达到以下要求:
1、总平面图必须标注退让红线、蓝线、绿线、紫线的距离;
2、设计说明应包括设计构思、结构类型、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等;
3、各层平面图、四个立面图、主要剖面图;
4、亮化要求:灯光整体效果图及效果创意说明;灯具布置方案简述及灯具的选择;重点部位的表现;顶层、柱子、楼体、节点等,应符合篮球比分365_365bet足球数据直播_365bet足球网开户新建建筑亮化管理相关要求。
5、立面图色彩应注明所选色卡系列、材质及色卡小样。
第九条 建筑方案审查主要对设计方案各项技术经济指标、使用性质、功能、造型、色彩及外墙装饰材料、周围环境、绿化小品等相关因素进行审查。
第十条 市规划局建立建筑方案审查专家咨询库,专家由有关业内资深人士组成,每次专家评审不少于5人,其中技术专家应占三分之二比例以上,专家咨询库实行动态管理,每年更新一次。
第十一条 经审定的建筑设计方案,由责任处室核发《建筑立面形式设计方案结论意见》。并通过网站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 经审定后并加盖建筑方案审查专用图章的建筑设计方案,方可作为施工图设计依据。
第十三条 建筑设计方案审查不收费。对提交专家咨询评审会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的标准支付专家咨询费用。
第十四条 对符合要求的审查项目在十个工作日内批复(不含专家评审及规委会的审查时间)。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规划局对申报方案不予受理:
1、设计单位或开发企业资格不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
2、申报的设计方案平面功能不合理,立面造型、外墙饰面材质未达到设计要求;
3、申报的设计方案不符合规划和技术规范要求的;
4、未按要求申报亮化方案的。
第十六条 经批准的建筑设计方案须转送市综合执法局备案,并作为建设工程规划执法监察的依据。
第十七条 二十五条主要街路为:新抚区:永宁街、东西一路、东西四路、东西七路、千金路;望花区:丹东路、雷锋路、海城街、望花大街、锦州路;东洲区:东洲大街、绥化路中段、靖江街、虎西街、万新街;顺城区:新城路、临江路、抚顺城路、新华大街、将军街;经济开发区:育才街、滨河路、高顺路、彰武路西段、顺安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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