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自然资发〔2019〕48号
各市自然资源局,沈抚新区城乡建设局:
现将《辽宁省自然资源厅落实乡村振兴战略 推进村庄规划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辽宁省自然资源厅
2019年6月28日
辽宁省自然资源厅落实乡村振兴战略推进村庄规划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乡村振兴战略,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央农办 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统筹推进村庄规划工作的意见》、《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村庄规划促进乡村振兴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35号)要求,结合我省村庄规划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在辽宁考察时和在深入推进东北振兴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持之以恒落实新发展理念和“四个着力”、“三个推进”,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五大区域发展战略”,全面建立全省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准确定位村庄规划在国土空间规划体中的级别、类别,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乡村振兴总要求,编制“多规合一”的能用、管用、好用的实用性村庄规划,充分发挥村庄规划在建立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实施自然资源管理“两统一”中的作用,为构建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山清水秀,安全和谐、富有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的新时代辽宁国土空间新格局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尊重民愿。充分发挥农民主体作用,充分尊重村民的知情权、决策权、监督权,开门编规划,确保村庄规划与当地经济水平和群众需要相适应,符合乡村发展实际、符合农民发展意愿、符合乡村振兴要求。
——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立足实际,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合理划分县域村庄类型,根据村庄类型,制定村庄规划编制方案,详略得当规划村庄发展,打造各具特色、不同风格的美丽村庄,防止乡村建设“千村一面”。
——坚持“多规合一”、统筹协调。整合村土地利用规划、村庄建设规划等乡村规划,实现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有机融合。深入学习浙江实施“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以规划先行的经验,推动各类规划在村域层面“多规合一”。
——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防止调减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面积、破坏乡村生态环境、毁坏历史文化景观,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原则,提出村庄居民点宅基地控制规模,做到有利生产,改善生活,逐步实现绿色发展和高质量发展。
——坚持先规划后建设。通盘考虑土地利用、产业发展、居民点布局、人居环境整治、生态保护和历史文化传承,统筹谋划村庄发展,引导产业集聚,合理安排建设项目,做到不规划不建设、不规划不投入。
(三)工作目标。
到2019年底,完成县域村庄规划调查评估、分类工作,科学划分“集聚提升、城郊融合、特色保护、搬迁撤并和暂不分类”五类村庄,准确评估仍在规划期内的村庄规划及村土地利用规划符合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情况。同时,完成村庄规划试点阶段性性任务,总结推广村庄规划试点经验。
到2020年底,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在县域层面基本完成村庄布局工作,全面完成村庄规划试点工作。做到有条件、有需求的村庄应编尽编,实现村庄建设发展有目标、重要建设项目有安排、生态环境有管控、自然景观和文化遗产有保护、农村人居环境改善有措施。基本完成暂时没有新增建设、整治、保护需求或编制条件村庄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规则和建设管控要求的制定。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开展村庄规划调查评估工作。调查评估县域村庄规划情况,是做好村庄规划编制工作的前提。省厅要根据国家有关工作要求,指导全省村庄规划调查评估工作,统一标准、明确要求。各地要以“摸清原有村庄规划编制情况,了解下一步村庄规划编制需求”为重点,抓紧启动村庄规划调查评估工作,尽快形成村庄规划调查评估结果。2019年9月底前,各地要确定村庄规划编制的计划和分类建议,报省厅备案。
(二)扎实做好县域村庄分类工作。村庄分类成果是编制县级国土空间规划农村居民点布局的基础。各地要按照《2019年全省国土空间规划工作要点》确定的季报制度,按时向省厅报告村庄分类工作情况,确保2019年底前完成全省村庄分类任务,形成集聚提升类、城郊融合类、特色保护类、搬迁撤并类、暂不分类等5大类村庄名录。分类标准是:1.现有规模较大的中心村,可确定为集聚提升类村庄;2.城市近郊区以及县城城关镇所在地的村庄,根据区位条件,将具备向城市转型条件的村庄,可确定为城郊融合类村庄;3.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少数民族特色村屯、特色景观旅游名村等自然历史文化特色资源丰富的村庄,可确定为特色保护类村庄;4.对位于生存条件恶劣、生态环境脆弱、自然灾害频发等地区的村庄,位于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因重大项目建设需要搬迁的村庄,以及人口流失特别严重的村庄,可确定为搬迁撤并类村庄;5.暂时无法明确划入前四类的,可以暂不分类。
(三)加快推进村庄规划编制试点工作。以省政府确定的2019年度美丽示范村为试点,先行编制“多规合一”的村庄规划。一是省厅要通过加强直接的工作指导,加快形成一批好的村庄规划成果,发挥示范带动作用,以试点示范带动全面提升。二是试点地区要尽快启动规划编制工作,制定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确定技术路线,结合村庄规划季度报告,及时向省厅报告试点工作开展情况。三是要尽快开展规划调研,深入了解农民生产生活现状、需求与发展愿景,梳理村庄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四是要综合应用已有工作基础,避免照搬城市的规划方法来编制村庄规划。五是要尽早形成高质量的规划成果,要尽可能简明,让村民能认知、接受、执行,便于规划实施与监督。
(四)有序推进村庄规划编制工作。一是在村庄规划调查评估、分类的基础上,要全面有序推进规划编制,确保到2020年底基本完成村庄布局工作,做到应编尽编,省厅将根据国家技术规程,适时出台相应的地方标准。二是要重点把握村庄规划“八个统筹”任务,统筹村庄发展目标、生态保护修复、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历史文化传承与保护、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布局、产业发展空间、农村住房布局、村庄安全和防灾减灾,并在此基础上明确规划近期实施项目。三是在村庄规划编制和村庄类规划补充完善期间,要按照新时期国土空间规划的要求,做好原村庄规划、村庄建设规划、村土地利用规划、土地整治规划等乡村规划的衔接整合。
(五)加强政策保障,显化规划成果。一是各地要坚持“规划能落地、规划出效益”的原则,结合实际,创新思路,研究制定规划实施举措和配套政策。二是各地可依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村庄规划促进乡村振兴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35号),研究开展优化调整用地布局,探索规划“留白”机制、共享机制、聚集机制等方面的工作,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三是要落实国家对村庄规划批准实施的有关工作要求,严格履行规划报批程序,确保规划内容要经村民委员会审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规划主要内容纳入村规民约,规划成果要通过“上墙、上网”等多种方式公开,叠加到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交汇到统一的信息平台。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工作组织领导。一是要建立健全县级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的工作机制,自然资源部门牵头,多部门协同、村民参与、专业力量支撑。二是要强化县级党委政府对村庄规划工作的领导,建立县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负责的乡村规划编制委员会。三是要明确乡镇政府负责村庄规划组织编制、报批工作的主体责任,成立乡镇政府村庄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2019年7月30日前,要以市为单位将乡村规划编制委员会和村庄规划编制领导小组成立情况报省厅备案。
(二)完善村庄规划工作保障。一是要将开展村庄规划工作,作为地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内容,列入重要日程,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主要任务、时间安排、责任分工,统筹推进村庄规划编制和实施。2019年8月30日前,各市要制定县域村庄规划工作计划,明确时间表、路线图,上报省厅备案。二是省市县自然资源部门都要加强对村庄规划工作的技术指导、业务培训,培育村庄规划人才队伍,推动村庄规划数字化建设。三是要保障村庄规划工作经费,遵循“节约编制经费,减轻村庄负担”原则的同时,积极争取财政部门专项列支,将村庄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项目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三)强化规划实施监督。村庄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违规变更,防止以其他规划之名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占用耕地和生态用地等空间。村庄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等乡村各类空间开发利用活动,必须按照村庄规划确定的规模、布局、强度、用途和管制规则,实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确需修改规划的,要严格按程序制定规划修改方案报原规划审批机关批准。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评估和检查,研究规划实施中的新情况,做好规划的动态完善,对弄虚作假、侵害农民利益、破坏耕地和自然人文环境的,坚决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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